拉美西斯二世雕像,代針筆畫

 

前言

大約西元前十三世紀時,拉美西斯二世與西臺帝國為首的亞洲聯軍在卡德墟(Qadesh/Kadesh)打了一場不分勝負的戰爭,十六年後雙方於當時埃及帝國的首都拉美西斯城(Pi-Ramesses)簽署一份國際性質的條約。這份條約在近代分別於昔日的西臺帝國(Hittite Empire,今日的土耳其)首都哈圖沙斯(Hattusas)和埃及的底比斯發現,可以說是最早的外交文書之一。

其內容和現代國際間所簽署的條約差不多,全文共約十九條。

當時的國際情勢

拉美西斯二世第五年與西臺帝國在卡德墟城邦附近發生大規模的戰爭並打成平手之後,亞洲情勢急遽的變化: 拉美西斯二世在卡德墟戰役之中表現,事實上並不如自己在國內大肆宣傳中的那樣順利,隨後在執政第八年和第十年還繼續針對敘利亞和巴勒斯坦地區用兵且略有斬獲,可是最後這些被征服的區域大多還是回到西臺手上。在這種種現實中,讓拉美西斯二世徹底認清埃及的勢力再也無法回到十八王朝,圖特摩斯三世(Tuthmosis III)時代的範圍了。

此時適逢西臺帝王穆瓦塔利(Muwatalli II他是拉美西斯二世強勁的對手 駕崩,繼承王位的是他的弟弟哈圖西利三世(Hattusilis III)。雖然對於帝國在敘利亞等地得到的利益感到滿意,但哈圖西利三世的「罩門」在於他那受到埃及政治庇護的侄子烏爾希泰舒(Urhi - Teshub 或稱Mursili III,穆爾西利三世)。烏爾希泰舒是穆瓦塔利二世的兒子和王位繼承人,執政七年後被他藉機篡奪,因此西臺帝國境內仍有不少人質疑哈圖西利的正當性。

此外,亞述(Assyria)很早就西向侵略西臺的屬國,如今巴比倫(Babylon)日漸受到威脅,現在更是第一次出現在幼發拉底河(Euphrates)流域。哈圖西利是個非常熟悉亞洲情勢的政治家,面對如此險峻的情況,他必須先得和巴比倫締結軍事同盟,再與埃及罷戰言和,如此才能專心的對抗敵人。

兩國選擇簽約的利益除了可防止亞述的侵犯之外,一方面拉美西斯二世可以藉由這種外交策略重建自己的「法老威信」,與其花大錢打數場無意義的戰爭,還不如回頭去大興土木,順便損損西臺、墊高自己。另一方面,哈圖西利三世的盤算是,儘管拉美西斯二世在黎凡特(Levant)地區並沒有從自己手中取得巨大的勝利,但他在國際上的影響力還是不容小覷,如果能夠徵得埃及法老的這項政治保證,不但能使自己的王權更加穩固,也能徹底打擊政敵的勢力,簽下這份和約還是挺值得的。

簽約的經過  

拉美西斯第二十一年,雙方在首都哈圖沙斯(現代的波加茲柯伊 Boğazkale 附近)談判。最後定案的正本文書刻於銀版上,並蓋上哈圖西利三世的璽印,由西臺專使塔爾特薩布(Tarteshub)和埃及的專使拉美斯(Rames)攜往埃及的首都拉美西斯城。

此條約有兩種版本:正本的創議權歸哈圖西利三世,由他來決定和約的條款,而拉美西斯二世僅佔次要的地位。後經拉美西斯二世和阿蒙神(新王國時期的國家主神)同意後咸刻於底比斯的神殿牆上,並收入檔案庫中。副本則由拉美西斯二世令巴比倫的書記抄寫,而拉美西斯二世居於主要的地位,哈圖西利三世則處於次要地位。條約的內容稍做變更後由拉美西斯二世蓋上璽印,經哈圖西利三世及其國神同意後,收入位於首都哈圖沙斯的國家檔案庫中。

條約的內容

條約的原文是以當時的國際外交用語阿卡德(Akkadien)文刻在銀板上,用字遣詞較冗長而繁瑣。以下是經過簡化後的正本(哈圖西利斯三世提議的版本)內容重點大意:

第一條  總綱    

第二十一年第一冬月二十一日上下埃及王尤塞爾瑪瑞-塞提帕瑞(Usermaatre - Setepenre,拉美西斯二世的即位名)陛下拉神之子拉美西斯-梅里阿蒙(Ramesses – Meryamun,此為拉美西斯的出生名,埃及王都會在名字之後冠上神祇的名諱)之使者與西臺使者於拉美西斯城訂立此合約。

第二條  名稱

西臺王斯盧比流馬(Shubbiluliuma)之子、穆爾西利(Mursil II)之子,哈圖西利於銀板上與埃及王蒙帕提瑞(Menpehtyre,拉美西斯一世)之子、蒙瑪瑞(Menmaatre,塞提一世)之子,尤塞爾瑪瑞-塞提帕瑞訂立此真正和平與有好的條約,以擔保兩國永久之和平。

第三條  以前條約  

自古以來埃及與西臺之間的形勢均仰賴條約的規範而得以維持雙方的和平。之前我的兄長西臺王穆瓦塔利在位時,曾和埃及王拉美西斯-梅里阿蒙交戰,如今哈圖西利創立條約,使Phra(應為西臺的神祇)為西臺之地創造的形式與Sutekhu(可能是西臺眾神的稱呼,或是指塞特 Set 神的別名)為埃及之地創造的形式永久存在,以期兩國之間永無敵對行動。

第四條  現在條約  

西臺王哈圖西利三世邀請埃及王尤塞爾瑪瑞-塞提帕瑞訂立條約,自今之後他與我均以兄弟相稱,兩國永繫和平直到永遠。亦希望雙方的子子孫孫彼此如我們一般,永無戰事發生。

第五條  互不侵犯  

雙方不得侵犯與掠奪對方之國土與財物。同時必須繼續遵守西臺王斯盧比流馬與穆瓦塔利時代所訂立的條約。希望埃及王拉美西斯-梅里阿蒙自今之後能夠維繫和平,雙方之行動決策皆以此為本。

第六條  軍事同盟    

倘若其他國侵犯埃及王尤塞爾瑪瑞-塞提帕拉的領土,而派使者前來告知,西臺王必定協助殺敵。若不能親自前來,則會派遣戰車隊前來助戰。

第七條  對付叛民之共同行動

若埃及王拉美西斯-梅里阿蒙之臣民有謀叛之行為必須加以殲滅而發出求助時,西臺應該與之合作殲滅叛民。

第八、九、十條  

此三條為相互條款,內容則規定埃及方面必須援助西臺抵抗外敵,平定國內民眾之叛亂,(就是以上條款的立場轉換,相互幫助)此外還有一項內容已破損、無法閱讀的條款,是關於兩國的王位繼承問題等等。

第十一條  重犯之引渡

若有重犯自埃及逃至西臺國境,而拉美西斯-梅里阿蒙之土地有隸屬西臺之版圖者,西臺絕不接收,而應將其遣返至埃及。

第十二條  平民之引渡

如果逃亡者並非重犯,但逃至西臺為國人之僕役者,西臺絕不收留而將之遣返埃及。

第十三、十四條     

此為西臺逃犯之相互條款。(立場對調之相互條款)

第十五條   西臺神祇與埃及神祇之共同見證   

 西臺與埃及王拉美西斯-梅里阿蒙所訂立之條約上的一切文字皆書寫於銀板上,為西臺與埃及之眾神為見證。(原文列出許多雙方的神祇名稱,這裡省略不提)

第十六條  違約之罰則  

所有書寫於雙方銀板上之條文如有違反,則西臺的神祇將毀滅其國,反之遵守條約者,雙方的神祇將造福國家與人民。

第十七條  被引渡者之大赦

如有一或兩三人逃出埃及而投靠西台,則西臺王應將其逮捕送還埃及。但埃及王不得對此人及家屬施以任何處罰或毀其財物

第十八條  

此項條款則是關於被引渡之西臺人的相互條款。(此亦為立場對調之相互條款)

第十九條  銀版的形式  

此條規定條約刻於銀版的樣式。正面為Sutekhu神擁抱西臺帝王之像,內容為:天主Sutekhu之印,西臺王穆爾西利斯之子哈圖西利斯所定條約之印。
反面為西臺女神擁抱西台公主之像,內容為:地主阿林那城(Arinna,此為西臺帝國的一處地名)太陽神之印,奇玆瓦達那(Kizwadana,西臺西方的小國,出產鐵。曾和西臺訂立軍事同盟)國之公主,佩達赫克帕(Pudukhepa)女神之印。
結語
此條約又稱為卡德墟條約Treaty of Kadesh)、永恆條約Eternal Treaty),又因為內容全文都刻在銀板上,所以也稱為白銀條約Silver Treaty),基本上它的內涵很容易理解,為日後的國際和約樹立典範。若細讀條文,可以注意到內容中有許多雙方的神祇,祂們敬邀為此條約的見證人,角色與功能有如今日的國際組織,只要有一方違背條款必受天神的災難性懲罰。可見還遺留著原始民族的宗教崇拜的痕跡
銀板的正本已遺失,副本今日可在埃及的卡納克神殿(Temple of Karnak)第七塔門外的左側,也就是「列柱大廳」(Great Hypostyle Hall)的南面牆區上看見。西臺帝國的黏土板副本也在哈圖沙斯的遺跡中發現,目前保存在伊斯坦堡考古博物館(Istanbul Archaeology Museums),複製品則展示在聯合國紐約總部。
這項和平條約的效力一直維持到西臺帝國遭到「海之民」與其他民族消滅為止, 比較奇怪的是兩國都沒有仔細的劃分彼此的國界,現代多數的歷史學家均主張西臺仍然保留敘利亞到卡德墟以南,埃及的勢力則在巴勒斯坦到北方的比布羅斯附近。這大概是因為雙方都一致認為兩國從此合而為一,再也沒有必要劃分國界的緣故吧!

古埃及新王國時代之疆域.jpg

新王國時期的勢力範圍。不過拉美西斯二世和西臺交戰的卡德墟戰役之後,勢力範圍稍微退到比布羅斯港以南,拉美西斯二世始終沒有佔領過卡德墟。地圖的右上角的米坦尼王國後來被西臺帝國與亞述瓜分。(國家地理雜誌附贈地圖局部)

 

此後西臺與埃及果然「永繫和平,直到永遠」,因為曾經靠著雄厚的軍事力量稱霸西亞的西臺帝國比埃及還要早壽終正寢。當西臺真正有難時,埃及卻已無能為力挽救這個兄弟之邦。

 

主要參考資料:

近東古代史《 原著書名:由部落到帝國 》,作者摩勒.德斐,台灣商務印書館,民 66 年版,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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